香港《商报》《星岛日报》援引中新社海口八月二十五日电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海南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受贿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公开宣判:以受贿罪判处谢明中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;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谢明中有期徒刑三年,对其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予以追缴;两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谢明中因涉嫌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于二00八年二月一日被检察机关逮捕。八月八日,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上述两罪对谢明中提起公诉,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于八月二十一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谢明中委托的辩护律师出庭为其辩护。
经调查取证,法庭认定:谢明中在担任海南省地矿局政治部负责人、副局长、共青团海南省委书记、中共海南省文昌市委书记期间,自一九九二年至二00七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先后非法收受、索取他人贿赂,折合人民币一千三百六十三万余元、港币四百三十九万余元、美元七点二万元、新加坡币三千元。
此外,谢明中尚有人民币五百四十四万余元、港币一百八十七万余元,美元九点三万余元、新加坡币一点二万元等款项,无法说明合法来源。
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谢明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收受、索取他人贿赂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巳构成受贿罪;谢明中还有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,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依法应数罪并罚,据此,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。
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谢明中如不服判决,可于次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(琼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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